深圳市家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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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

管理规范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经营牌证  第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将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停车场标志牌固定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并保持标志牌的整洁。立柱式应当采用统一规格的不锈钢管,并树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挂墙式应当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标志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  

第二条 经营者应当将《别竟是公共停车场备案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证照统一、规范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明显位置。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公布交通、价格等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监督电话。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公布停车场服务承诺、停车须知和各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 停车场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章 场地设施  第六条 停车场地面须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室内停车场应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室外停车场应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或者用砂石硬底化后的平整地面。